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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死后,儿媳另招进别的男人做丈夫,并住进儿子生前建的房子(该房是祖上留下只进行了部分改建,其宅基地和房屋的主体结构为儿子、儿媳的婚前财产,是儿子的父母分配给儿子儿媳使用)和实际支配和使用儿子生前留下的相关生产生活资料,请问现在的儿媳和这个外来男人有对已故儿子的父母即原来的公婆有赡养义务吗?如果此时的儿媳对原公婆不尽到赡养义务,公婆是否有权将原来分给儿子的房屋收回(除去儿子与儿媳婚后共建部分)

其他 2013-06-15 16:2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一切以协商为主。 仅从法律上讲:丧偶儿媳对公婆并无赡养义务。 赠与是不能撤回的。 儿子遗产的部分,父母可以主张分割的。
    【追问】徐律师您好,请问“儿子遗产”包含父母先前分给的房屋财产吗?
  • 一切以协商为主。 仅从法律上讲:丧偶儿媳对公婆并无赡养义务。 赠与是不能撤回的。 儿子遗产的部分,父母可以主张分割的。
    【追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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