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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座石灰岩大山,原有四处开采点,所有人为甲方三个和乙方一个(本人),现在有人投资大型开采,找甲方合作,不与理会我方,现在我方有(1.石灰窑、2.工作厂区.3.工棚.4.废料)在场,甲方与投资者现在要用到我方工作场地, 问题:1.甲方是否侵害我方所有权;2.我方工作厂区上的建筑物是否我方所有;3.工作厂区怎么划分

调解 2009-11-13 16: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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