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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分公司法人)与一位股东于08年成立了一家装饰分公司,私下签订了合作协议确定了股东关系,投资也一样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该股东给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后由总公司出面调解并立下协议:该股东的责任重大,无偿退出公司股分,由我继承分公司所有权和继承权,并各自承担部分债务。听朋友说,公司股东关系应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经总公司会计到工商局调出资料查看,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的相关资料上没有反映出另一股东关系,只有我的相关资料。请问办理分公司时,工商局不需要提供股东合伙协议及股东关系的资料吗,还是办理分公司本就不提供股东关系资料?我担心股东关系无法变更,会有哪些后遗症?

其他 2009-11-26 21: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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