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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1年3月23日在上海一家公司任职两年零一个月。公司在2013年4月29日通知我,下个月不用来上班了。理由是:公司认为我不适合在现在的工作岗位。公司于2011年7月1日给我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自从2012年7月1日公司没有给我续签劳动合同。我已于公司在2013年5月9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公司支付我三个月工资作为赔偿。请问:我还能申请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低间的没签劳动合同部分的赔偿吗?有什么依据?该怎么计算?还有劳动合同签的是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40小时,也就是说每周工作5天,实际上我们公司是每周工作6天,每周多出一天算不算是加班,如果算加班,我应该怎样向公司申请赔偿?

其他 2013-08-19 13: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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