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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作为给我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借款人民币,由企业法人代表承当了担保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盖了公章,出借人我一个同学的名字,现在借款时间已经超过期限,借款利率没有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培,现在利息已经三个月没有支付,保证人的借款约定是借款人清偿债务为止,起诉的话我是否可以直接起诉保证方,借款方是个人,是项目经理,没有可以执行的不动产和银行帐户等,我是作为第二担保人代归还了100000元钱,由于出借方是朋友,现在我想叫出借人起诉吗?想叫项目经理是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是建筑公司,一般通过多长时间能拿到钱?通过法院的话

其他 2009-11-16 22: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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