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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律师,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如公司本月内要辞退一老员工,如该员工于2006年1月入职的,截止该月需赔付2006-2013年共计7.5个月经济补偿金+1个月代通知金(如未提前30天通知),这7.5个月中的工资标准封顶是否是依据2013年东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138的三倍去算,如未超过就按实际去算对吗?另外是否还需界定2008年前后的不同算法去算?2008年后是按辞退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去算的,2008年前那部分是按辞退前一个月的应发工资计算对吗?举例如该员工辞退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每月8000元,辞退前一个月为应发工资为7500元,那辞退该员工需赔付:1.2008年后共计5.5个月,即6414*5.5=35277,2008年前共2个月,7500*2=15000,合计50277元,如未提前30天通知即加多1个月代通知金7500元,以上算法对吗?请律师指教,非常感谢!

其他 2013-06-26 12: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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