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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公司的试用期是六个月,六月16号过试用期,刚刚过试用期,17号就解雇我,让我第二天不要来上班了,说公司不需要我这个职位了,但是我中途表现好,加过一次薪水,由于公司人事部的没有人,没有给我签合同,但我有工资单为证,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给我赔偿吗。我在上海,试用期的工资是2000,但是之前签合同的时候,他们和我说合同是这样签,但是过两个月就给我发3000试用期后的薪水,发了两个月,给我涨到3800.请问这样的情况我能要求补偿多少钱?您说的可以赔偿七个月是怎么个赔偿法,我要求他们赔我一个月薪水他们都说只赔平均工资,平均工资不知道怎么算的,一个月只有2100,不赔基本工资。我不知道怎么办了。

其他 2013-08-19 13: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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