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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A是中国境内合资公司,我公司一个产品需要用到一种特殊材料,这种材料含有一种专利技术,我公司的美国母公司B与专利所有人C签订了一个协议,协议说明在美国使用一次性支付10万美元许可费,在美国以外地方使用一次性支付15万美元,并由美国母公司B代付款。但是,使用专利技术生产产品的厂家是另外一家发明人C指定的厂家即我们的供应商D,不是我公司任何关联方。同时,我公司(美国以外地方)每购买一件D厂的材料,也需付款,此款含在材料价格中,我公司记入材料购买成本。 我的问题是:我公司需要承担这个一次性使用许可费(我不知准确的法律述语,姑且叫许可费)15万美元吗?美国母公司这个协议是不是有些吃亏?使用许可费是不是应由供应商D支付?虽然我公司与母公司是最终购买使用了该技术的产品,但真正使用该技术的是供应商他还赚了我公司的钱啊? 请专家解开我这个疑惑。

其他 2009-11-17 22: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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