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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买的房子是原工业公司建的集资房,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2003年经企管站(原工业公司)同意(有协议)由我建一个车库,和旁边的营业用房比邻,我交了3000元土地使用费给企管站,有收据,2008年一直租给一公司经营至今,后来还租给了一个体修车的经营至今,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持续经营超过一年,现在拆迁办只给补贴重置价710元每平米,我认为应比照经营用房补贴,双方未能谈成,请问这应该怎么补贴?能否获得搬迁补偿和经营损失补偿?我该怎样维权?谢谢你!请帮忙解答一下?

征地补偿 2013-07-10 16: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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