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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十三年前再婚,九年前其女儿出资购买了老人单位的公房,房产在老人名下,九年前老两口分居但一直没办离婚,现老人去世,单位公房谁有居住权?房产应属于谁?

其他 2008-06-15 16:5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老人的配偶有居住权。老人的配偶分房产的一半后,剩余的一半由老人的配偶与子女平均分配。
  • 出资人不能证明是借款的,且老人无遗嘱的,依法定继承处理。
  • 老人的配偶有居住权。老人的配偶分房产的一半后,剩余的一半由老人的配偶与子女平均分配。
  • 房产的一半如无遗嘱可依法继承,出资要看证据是借款还是赠与。
  • 首先房产在老人的名下,应该属于老人夫妻共有财产,现在老人去世,依法老人的老伴对本房产拥有一半的个人财产权,另一半财产权可以依法继承。其女儿如果能证明当时购买本房时是有其个人交付的房价款,其女儿可以对本房在其交纳的房款额度内主张财产权,但不能主张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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