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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2年底购买了一处房屋,当时双方约定分年交款(没具体规定几年),到交最后的5000元时过户。写了合同书,但这些内容没有写进去,只写了以后的所有费用由开发商负责。05年10月,我找开发商交最后的几千元钱并要求过户的时候,房管局告知该房抵押在银行贷了款,要注销以后才能过户。开发商对我说他们已经还清贷款了,过几天去银行办好注销手续后就给我过户,钱也到那天再交。从那时起一直到07年,我多次找他过户他都以各种借口迟迟不办(他也说是没钱去还清贷款不能办)。到了07年12月我再次找他时,他就说房价已涨,必须给他补偿才给我过户。经过多次协商我作了一些让步后,于08年7月去银行给他交款时,发现他仍然用那个房产证抵押的贷款还是没有偿还,加上他更是得寸进尺要给他更多的“补偿”,我的过户要求又一次落空。 请各位大律师帮忙,我要用什么办法才能让他履行合同,给我过户?

其他 2009-11-24 19: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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