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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以及拖欠提成款,仲裁裁决23500元以及补缴劳动保险。 我与2013年2月4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立案,至今未果。 起初法官说我的案子比较麻烦就在于保险现在以及无法补缴,所以只能要求赔偿,这个需要协商。当初让我提供了对方公司的开户行和账号。 在2013年5月30日与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在法院进行协商,对方只给我4000块钱了结这件事情。法官在旁边坐着什么话都没说,对方一直说不签劳动合同是很多公司都有的问题所以不会给我那部分钱,保险更不用说。我明确表示按照裁决书执行,法官说回家在考虑考虑过来办手续。在6月10号左右我接到法院电话,对方说让我给个数法院出面给我协商,我就说23500元按照裁决书定。法院就让我少一点,我没有同意并提出协商只在保险的范围内,其余款项安裁决书执行。法院说他们没有办法了,我就说当初的两个银行账户应该冻结了吧,法院说并没有冻结。我要求他们冻结银行账户,法院说不保证里面有钱如果没有我们就没办法了。 我想说的是,我们以前的公司是有上千万资产的公司。并且现在属于正常营业状态。公司法人、负责人均可以找到。法院在强制执行上有很多方式。比如: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然而对于我这种小事情,通常前两种就完全可以解决。但法院的态度让我很郁闷。而且很不理解说为什么要协商,我曾经表明过可以放弃保险。但法院的人坚持要帮我把保险要到手但最后却让我把除去保险的另一部分还要少要些,法院的行为是合法的么?裁决书的法律效力不是和判决书一样的么?能说改就改的? 同时,强制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我马上就到了。我想知道法院如果申请延长6个月是合理合法的么?不是说如果案件特殊可以延长六个月! 如果我对此次强制执行不满 我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维护我公民的正当权益?

其他 2014-08-21 11: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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