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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2009年9月10日晚8点半时段,肇事司机开至我的行驶车道对撞后,弃车逃逸事故造成我额头缝线30多针且大量流血不止,长达近20厘米,右手腕关节粉碎性骨折且内固定钢板。 现在额头有明显疤痕15厘米 符合上面所提单条长于5厘米的疤痕吗? 请问此伤情是否达到重伤?谢谢!

刑事辩护 2009-11-27 22: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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