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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山东的,就要生小孩了,在单位有缴纳生育保险,请问一下济南生育保险报销是怎样的?

其他 2018-10-09 13: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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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生育保险报销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具备以下三种条件。一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是女职工生育时,已按照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三是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单位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其缴费。 新规定对生育津贴的领取标准作了补充完善。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生育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其产假期间工资。新规定同时提高了部分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女职工,顺产或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产、流产的由原来的1200元增至1600元;阴式手术产的由1600元增至2000元;剖宫产的由3500元增至3800元。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可享受生育补助金。若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而其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此次规定女方生育时可以享受生育补助金,但必须同时符合3个条件:一是生育前6个月以上无工作单位;二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三是男职工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男职工的配偶享受生育补助金的标准为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为避免重复享受,新政策规定,男职工配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医疗待遇按失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不再执行享受生育补助金的规定。 申请生育保险时,经办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需要对生育并发症认定的,不超过30个工作日。审核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核发生育保险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申请人提供资料:
      a、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
      b、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证)或户口簿
      c、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出院时开的)、费用凭据(出院时打印的)
      d、本人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e、属异地或境外难产提供住院费用明细
      f、属异地或境外剖腹产提供:
      (1)手术证明
      (2)费用凭据
     2、到医疗生育待遇审核部门办理(社保局)
     3、符合条件即可办理,凭办理凭证即可到银行领钱。
  • 一、就是缴纳社保的种类不同,很多职工都知道,在职时公司会为我们缴纳五险一金,但是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而言,所能缴纳的只有养老和医疗保险这两种,因为按照规定其余的三险一金个人是无法缴纳的。
    二、单位职工所缴纳社保是带有强制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缴纳比例不同
    五险一金缴费总额=社保缴费基数×(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公积金缴费比例)+3元的大病医保;这其中养老、医疗和失业都是由个人和企业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共同缴纳(各地的社保缴费比例略有差异)一般来说企业所占的比重要大,以北京为例:
    1、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缴纳19%,个人缴纳8%
    2、失业保险缴费比例;0.8%,0.2%
    3、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缴纳9%+1%,个人缴纳2%+3元(大病医保)
    至于工伤和生育保险个人是不需要缴纳的,全部由企业买单,如果换做是个人,则需要个人全部缴纳。
    四、缴费险种和比例不同,在计算退休时退休待遇就会有所差异,根据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女性参保人员在退休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是否区别的,单位女干部一般是55岁,女工人50岁,而个人的一律是55岁,男性参保人的退休年龄是相同的,目前都是60岁。
  • 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生育保险报销的办理程序:

    1.女参保人员妊娠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用人单位开具的《职工婚育证明》(流动人口须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配偶居民身份证,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医疗保险证》),到所在街道或社区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出具《生育保险联系单》。

    2.女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以下统称就医证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围产保健检查,并在首诊医院建立《围产保健卡》。围产保健检查费按医疗保险规定结付。

    3.女参保人员生育时,持本人就医证卡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医院审核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由经治医生填写《参保职工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告知单》,交本人签字确认。对自费项目或特需服务项目(家庭式产房、陪伴分娩、尿布、牛奶、婴儿抚触、婴儿保健带、产后访视、伙食费、出生证等),由医院书面告知并征得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出院结账时,参保人员只需支付自费药品及特需服务项目的费用,其余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

    4.女参保人员在产后费用结付6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出院记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就医证卡,到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营养补贴、围产保健补贴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结付表》,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后领取补贴金额。

    5.补偿给用人单位的生育津贴,由市社保中心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付生育医疗费的次月,拨付至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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