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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3月到9月歇病假,交了假条,9月份单位说一次假条没有说旷工立即办理了解除合同手续,我有病历,给了单位假条,打了电话,单位找理由和我解除合同,单位领导让把假条放抽屉里,假条没了,,就可以说我旷工吗,单位以前没有任何制度,现在出来制度了,旷工多少天,,这样官司到法院能打赢吗,需要什么证据,只有一张假条给了单位啊,怎么办

其他 2009-11-27 14: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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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劳动部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没有假条也不怕,可以提供医疗单据,还可以寻找知情人来作证。 劳动专业律师
  • 你可以找证人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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