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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常熟的,准备离婚,儿子于2012年7月1号满18周岁,但从2009年1月份分居后未负担儿子的任何费用(初三半年和高中三年),我是否要分担学杂费和生活费的一半费用?具体费用要我举证吗?还是可以参照什么标准?对方提出当初我们的共同存款5万、还有他后来单方面的借款5万及他的工资10万都用在儿子身上了,儿子在市中上学,有这么离谱的花销吗?

离婚 2013-07-11 20: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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