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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8月1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又于2010年8月续签合同,到今年7月31日终止,公司提出不与我续签,理由是目前公司人太多,且我工作表现不好。但我没有重大过错,也没有丧失劳动力,依法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坚持不续签,请问公司这么做违反劳动合同法么?公司答应我给五个月的补偿,请问我可以不要补偿而是要二倍于补偿的赔偿么?

其他 2013-07-15 15: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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