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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家人是公安干警,在看守所上班,晚上上夜班时突发脑溢血,晕倒,由其他在班同志送到医院,现在在医院救治,请问这是否算工伤? 我的家人年龄45岁左右,有高血压,有坚持吃药。但是从未发生过脑溢血。 请专家给出相关的条例解答 谢谢!!!

其他 2013-07-13 12: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适用工伤条例
  • 不适用工伤条例
  •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62条说得很清楚: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原因在于,这些单位属于财政拨款支付,发生工伤的,由单位支付费用,其实还是由国家(财政)负担。 同时还应当按照公务员有关法规享受相关待遇. 《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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