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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女友跟我分手时双方就财务方面的问题达成协议,我支付他们家四万六千元,双方签名的收据上说明了这四万六千包括一切费用,事情解决之前我与她去定过一套西装,订单在她那,写的是我的名字,当时我给他钱,她刷的卡,后来事情解决之后,我去店里拿回西服,没凭单子,凭的是身份,后来女方去拿没拿到,两个多月后,女方要求我赔偿,说西服不应该是我拿的,我还他们西服,没穿过,他们不要,要我赔款三千,西服价格是两千多。这样的赔偿合理吗?如果我不同意,他们能起诉我吗?如果打官司,我会赔钱吗?女方跟我分手时我家损失惨重,我实在不想再被他们欺负。

其他 2013-07-28 17: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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