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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想咨询一下,我阿姨去年因为生乳腺癌,属于大病医保范畴,就没有去公司上班了,但是单位当时是承诺说,好好回去休养,公司缴金什么还是会帮着正常缴纳的。到了今年三月,劳动合同到期,因为还在生病期间,所以没有来得及去公司续签合同。到了6月底,公司未与当事人沟通协商,单方面办理了退工,今天刚刚打来电话通知了此事。请问单位是否违法,我们该怎么保障我们的权益?是不是能进行劳动仲裁? 盼尽快回复,谢谢。

其他 2013-07-28 17:33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合同到期达内可以不续签,但应予补偿。
  • 合同到期达内可以不续签,但应予补偿。
  • 合同到期达内可以不续签,但应予补偿。
  • 要看你姨是否过了医疗期限,超过医疗期限的,单位可能解除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单位就要承担责任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
  • 合同到期达内可以不续签,但应予补偿。
  • 如果仍在医疗期内,单位违法。 可申请劳动仲裁。
  • 要看你姨是否过了医疗期限,超过医疗期限的,单位可能解除合同。否则,单位就要承担责任。
  • 你阿姨的医疗期有多长?可以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来计算,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阿姨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其医疗期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没有续签,且不存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你阿姨进行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不续签,应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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