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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3年2月28日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与2013年3月1日到该公司名下的服饰店铺上班地点**,工作勤恳,但由于店长管理不当,假公济私,欺善怕恶,导致本人以及另外两名员工辞职(我是2013年5月17日提出离职申请,其余两名一个是2013年5月9日提出离职,一个也是5月17日提出离职)按公司规定说是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干到下个月的对应日期,但是**商场有规定就是必须等辞职的人走了以后新进人员才能进商场上班,所以公司在五月底之前就已招到人,为了能让招到人尽快上班,于是让我们必须5月31号必须走人,但要扣除我们工服钱324,工服标价不清楚,由于我们在职必须满3个月否则不满两个月就扣工服打对折的钱,满2个月不满3个月则扣除衣服标价3折的钱,可是我们就算上到月底也是在职3个月整了,并且要求我们月底走人的是公司的经理,我们要求上到离职日期,但经理不让,现在反过来说他没说这话,工资算的不对也就算了,还扣了我们的工服钱,我们找他们理论,他们不予理会,敢问我们一打工的,辛苦的血汗钱为什么要扣?让我们异地加班,由于打不了加班指纹就不算我们加班,强行逼我们上全天班,工资却不能支付给我们相应的工资,加班一个小时才7元,并且在职期间公司并没有给我缴纳保险,请问我们这样怎样追讨?

其他 2013-07-18 20: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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