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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2年6月与公司签的一份合同,内容是试用期三个月后,给上五险,公司承担580元,个人承担176元。2012年11月我签的保险合同,公司同月扣的我保险费,2013年6月初公司以公司效益不好、经营不善、公司要解体为由,裁掉我和另外几名员工,我去领工资时,发现公司还在正常营业中,7月中旬,公司给的保险证,发现保险是从2012年12月交的,到2013年6月结束。因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我要求公司补偿我经济赔偿金2000元,法定加班费加班费3247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应该是2个月,我要求公司赔偿我2012年8月到11月份的五险,756*4个月,共计3024元,我已经把公司告仲裁委员会那了,我想知道我提出的赔偿有哪些能要到钱?谢谢

其他 2013-07-25 07: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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