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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对方当事人为了争夺财产,在一家保健品公司私开了两张假收据(1万多元),当我找到这家保健品公司时,经理给我拿出一张写着“因个人问题需要,与公司无关”的字条,这是当事人为了开假收据给公司写的,后来公司给我开了证明,证明这两张收据不是因为买货而开的并撤回。请问,私开假收据,在法律上承担责任吗?

其他 2009-12-04 02: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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