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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在今年7月份在一家拖拉机机动车修车行修理尾灯。在修理好后,特意去车尾检查了尾灯,此时车后没有旁人。于是准备驱车离开。当发动倒车时,一个一周岁多的孩子却蹲在了车后,反光镜看不到,小孩当场死亡。事后,父亲主动报警,车行老板已逃走。 请问,这个案件的责任该怎么分?该怎么赔偿? 刑法解释中,过失致人死亡,有一句“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故,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怎么解释?父亲是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小孩死亡,可以说属于意外事故吗? 1、孩子的父母是隔壁车行的,孩子的父亲是焊点工,当时孩子的母亲当时也在车行外面的空地上。2、死者一家是安徽外地人,我父亲是绍兴上虞人,事发地点是宁波余姚,靠近上虞与余姚的交界点。)

刑事辩护 2013-07-28 06:25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 符合意外事件的条件,但是要审查全面证据详细分析。
  • 按照你的讲述,属于意外事件。
  •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 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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