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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前日,我在公司服务了五年另三个半月,现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按照零八年一月一日执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计算赔偿金额,但与九五年一月一日执行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这两个法规的赔偿额相差半个月的计算基准。请问应该以哪个法规为准, 李鲁山 2008-6-20

其他 2008-06-21 00: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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