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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一职工,原先购买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由于他本人原因放弃购买保险,公司根据他签订的协议为他退保。于2013年5月正式生效的退保,而职工本人却在5月发生了工伤。发生工伤后,公司对他积极救治,并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工伤属实。在受伤职工出院后,我公司拿着各项资料去人社局报销医疗费用,人社局却以职工未买工伤保险拒绝受理。当我司人员根据2005年《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向人社局说明我司愿意补缴工伤保险费用,能不能报销医疗费用。人社局却以时间太长,超过1个月不予受理!请问人社局的法律依据在哪?注:我公司所在地为江苏省泗阳县,希望泗阳本地律师解答。如有可能我司将聘请法律顾问!

其他 2013-08-14 07: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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