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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职于一家国企,总部在上海,我自2003年5月入职,一直在西安分公司工作,直到210年5月调动我至上海另外一家分公司工作,(证实两家公司存在关联,且确为这家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去年我与公司续签订了三年的固家期限合同,时间从2012年5月至2015年4月,但时隔不到三个月,公司就要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足,我表示拒绝,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直至合同到期,可是公司就开始找事,停发奖金,只发基本生活费,并且是在我们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去年12月,我们申请了仲裁,最终仲裁也裁决公司支付我半年多的差额工资,可是今年开始,公司又继续如此这般,并且上年的年终奖、各项节日福利也全扣发,到五月份时直接通知我,已于2013年3月31日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5月份再次仲裁,最终裁决公司支付我1至3月的工资差额,以及双倍支付我2003至2013年10年的双倍赔偿金,公司收到裁决书后,不服,已在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上诉,我没有收入,请律师也请不起,我该怎么办?公司说前一家公司与他们毫无关系,可我确实是总部调动的,这需要哪些证明呢,还有公司说今年为我重新安排到重庆一家公司去工作,可是我本人并不知情,他们手上有重庆给我户口所在地发的三封挂号信的证明,但是因家中无人,并未收到,请问这样法院会支持我吗?

其他 2020-03-20 12:16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首先,你们公司在刻意规避他们违规解聘你的事实,这样他们就不用承担双倍赔偿金的问题;其次,现在的公司与你03年入职的那家公司有无关系,只要查询工商档案登记就可以明确。因此,既然公司已经向法院起诉了,那么你就只能积极应诉,针对公司提出来的问题进行答辩、反驳,必要时还是请律师介入,帮助你并指导你搜集相关证据,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 公司上诉,你只有应诉了。
  •   不服劳动仲裁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法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 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用提前一个月通知.需要斟酌的是你的情况是否属于\\\"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如否,你可直接向公司索取,如遭拒,可向南山劳动局投诉,劳动局会为你先做调解,调解不成的,你可以在被辞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权.
  • 1、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如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情形,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2、如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主张赔偿金;如员工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关系,可主张经济补偿金;但主动辞职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3、主张加班工资、补偿金、赔偿金,应在劳动关系解除后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 首先,你们公司在刻意规避他们违规解聘你的事实,这样他们就不用承担双倍赔偿金的问题;其次,现在的公司与你03年入职的那家公司有无关系,只要查询工商档案登记就可以明确。因此,既然公司已经向法院起诉了,那么你就只能积极应诉,针对公司提出来的问题进行答辩、反驳,必要时还是请律师介入,帮助你并指导你搜集相关证据,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 首先,你们公司在刻意规避他们违规解聘你的事实,这样他们就不用承担双倍赔偿金的问题;其次,现在的公司与你03年入职的那家公司有无关系,只要查询工商档案登记就可以明确。因此,既然公司已经向法院起诉了,那么你就只能积极应诉,针对公司提出来的问题进行答辩、反驳,必要时还是请律师介入,帮助你并指导你搜集相关证据,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 公司上诉,你只有应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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