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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父母留下一处铁路房产,经五个儿女共同商议,谁同老人一起住,并侍候老人到终老,就由谁出钱购买70%的产权并继承,但只是口头协议。购置这70%产权的钱是由当事人大哥的儿子拿的,但事后因他不能照顾老人,由老人的儿女又共同商议,由当事人来照顾老人,当事人将70%产权的钱付给了当事人的侄子,而且将这一次转让写成了协议,但文字里没有表明当事人有唯一的继承权。现当事人的父母已经去世,铁路房屋要改造,当事人想把房产改到自己名下,需要其他四个子女的签字。这时,其他人已签字同意,只有当事人的大哥不肯签字,想分房子,请问他大哥这样合法吗?那份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是不是唯一的房产继承人。

其他 2008-06-24 21: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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