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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6年8月与公司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将会削减我们的部门,会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公司为了少付加班费,在2008年让我们在综合工时的同意单上签字,虽然我们心里不愿意,为了养家糊口,还是签了名字.2008年我们的加班总和超过了432小时,并且以1.5倍支付了加班费,我们的工资小于公司平均工资,公司提前一个月与我们协商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们不同意解除,能否以公司平均工资要求索赔?如何赔偿?能否要求公司将以前少支付的加班费给我们?谢谢!

争议解决 2009-12-13 14:3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能否以公司的平均工资索赔,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而且在证据的收集方面难度也较大,因为公司的平均工资数据保留在公司,搜集比较困难。 以前少给的加班费,只要你能证明具体的加班时间和期限,可以起诉到劳动仲裁委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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