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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们是二十六天工作制。每天正班上班时间为8小时,另外每天有3.5小时加班。老板给我签署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了我的固定加班费,而且规定叫我不能追究补偿加班费。但我按我的底薪计算出如果我按照公司的加班时间每天加班,我的加班费明显超过老板给我的固定加班费,请问律师,这条规定违反劳动法吗?万一发生劳动纠纷,我可以追究补偿加班费吗? 谢谢律师的解答!

其他 2009-12-13 14: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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