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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检测、检验单位属社会中介企业,必须有独立法人,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而南县建设规划局质检站的实验室,事业单位,在报批资质手续中,用新登记的名称:“苍南县浙南建筑质监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原实验室主任,企业经济性质:国有经济。人员、工资都没变。请问合法吗?

其他 2009-12-15 10: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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