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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国有企业,现在实行了国家政策性破产,破产后原来的工厂不存在了。现在另外一家公司接管了原来的工厂,原来工厂的职工得到了三种不同的安置,第一种;离退休人员原来工厂安置进入统筹,办理了退休手续。第二种;进入新公司上岗。第三种;移交社会人员(医院,学校,公安,消防,三产,等)推向社会或移交政府。 现在国家给原企业职工发放安置费到新公司,(新公司实际上就是原工厂)。公司决定只给第二种人员发放安置费,给第一种和第三种人员不发放安置费。现在我们的情况是第三种人员,可又和第三种不一样。我们这里只有学校一家移交当地政府并且当地政府已经接收。其余的(医院,公安,消防,保卫,三产)移交社会人员移交社会,可是当地政府不接收,又推给新公司代管公司决定给代管人员不发放原企业的安置费或补偿金,我们认为不合理,因为我们还是原企业的员工,请问新公司这样做合理吗?有无法律依据?

破产清算 2009-12-14 23: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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