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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的父亲于1999年初以八万元底价购买房屋二楼三楼住房各一套一楼门面一间,同年双方达成首付七万元,余额一万待办好转产过户手续后付清,成交后卖方交给房产证,国土使用证及钥匙买方使用,但卖方一直以房屋是与其兄共建合墙共楼梯要经其兄弟同意才可转产为由进行拖延,十年倒致我们三楼无法入住造成精神及经济损失不可估量.2009年12月7日人民法院判决卖方是因为不能办理好相关产权手续以致双方不能履行合同,所以解除双方返回房屋,返回买方购房款..请问这样的判决是否合理合法?下一步我们应该如何进行?

诉讼 2009-12-17 10: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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