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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请问,先租到公共车位的业主一直占有公共车位租用权,物业将公共车位长期租给固定业主,业委会怕业主闹事,维护先租业主既得利益,不推动执行抽签等公平车位管理方案出台,作为希望租用公共车位的业主,是否可以委托律师通过法律程序维权? 聘请律师的费用需要多少?

其他 2013-08-13 22: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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