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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甲方婚前的住房财产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把产权分一半给对方,并办理了共有权证手续,后因在该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甲方要求对方写下自己的名字(因对方当时生病在床),甲方并在对方写名字的纸上写下协议(这份协议对方并不知情),是甲方在离婚诉讼上甲方交出来的,请问这份协议有效吗? 2、甲方在婚后想达到个人目的,不顾对方感受,买一处商铺就要求对方签定一份协议,对方为了维持婚姻关系在不得予(甲方采起冷暴力一、两个月)的情况下就和其签定(内心不愿意),当然所有的协议都没有第三人在场,当甲方把这些协议上交法庭时,对方把签定这些协议的真实情况下反映到法庭。后来,法院无法按照甲方的要求判决,甲方就撤诉,之后甲方为了转移财产,想将商铺变卖,对方知道后,就对买方说清情况,甲方知道后,反过来说要就协议的问题向法院起诉,请问一下,如果法院受理,对方会不会败诉?那些协议是否可以证明无效?

诉讼 2008-06-26 17:1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还是要看协议的具体约定,一般来说,法院不轻易否定协议的效力。当然,如果协议约定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显失公平,又另当别论。
  • 协议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为改变你的被动状况,你可以及时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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