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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抵押权和工程款为同一土地厂房,在盐城市中级人民院申请执行,该工程合同约定2004年7月31日竣工,2005年11月23日该工程竣工并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书,2007年1月6日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了以部分房地产抵债协议,2007年1月29日发包人又将该房地产全部抵押给了我,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7年9月20日承包人诉讼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归还工程款,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协调达成了分期归还工程款的民事调解书,该工程己明显没在六个月内主张优先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该工程款已失去优先受偿权,已经沦为普通债权,应该不能对抗我的抵押权,而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时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民事调解书,而是以2007年1月6日的协议为执行依据,以所谓的该协议不违法,仍然有效为借口,强行将抵押物部分划分给承包人,并下达了民事裁定书,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使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请问对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这种枉法的裁定我该怎么办?才能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其他 2009-12-18 09:2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可以申请执行异议,不知道你什么时候收到的盐城法院的裁定书,不知道是否已经过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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