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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0年4月进入广东广州某公司任职,8月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一直没有购买社会保险,一直到2011年4月。但在2011年4月之后公司购买的是广东清远市的社会保险,一直到2013年4月公司才购买广东广州的社会保险。本人于2013年8月向公司伸请离职。请问怎么样才可以向公司追究责任。谢谢

其他 2013-08-20 09: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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