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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刘姓退休工人,于2007年8月退休,2008年3月受聘于退休前工作单位的外承包工程单位里做井下生产工,不幸于5月份在井下作业时发生的触电事故中死亡。外包工程单位(即死亡职工的现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请问:该工亡职工亲属可否向现用人单位(或工程发包单位即该退休职工的原工作单位)提起工伤待遇的赔付及人身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单位如何支付这两种赔偿?

其他 2016-12-08 04:1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从法律层面上讲,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缴纳工伤保险,并不影响劳动者工伤待遇的多少,但确实影响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兑现。缴纳了工伤保险的,绝大部分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较有保障;而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则都由用人单位支付,即使仲裁或者法院判决,执行都麻烦。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支付。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支付。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人社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确定。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费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企业不交工伤险的危害:如果企业不缴纳工伤保险,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企业除了承担本应自己承担的部分外,还应当承担本应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
      具体而言:
      企业应当承担: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基金应当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根据伤残等级还有一定的差别)
      保险都是具有转移风险的目的,所以,缴纳工伤保险会减轻用人单位的风险,也能够保障工伤职工的权利。
  • 但劳动者与现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1条第三款项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规定”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是否说现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金而不适用工伤保险赔偿?再请专业律师祥细分析并给予回答为盼!
  • 退休人员依法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以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起诉要求赔偿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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