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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27日多次销售给被告电池,但因是老客户没有保留被告提货时所签收的单据,而被告当时没有对货物数量提出异议,在以后的时间里我公司曾多次打电话给被告催收货款,但被告总是以货物没卖完而推托。于是在2008年3月19日前往义乌与被告结算,这时被告对货款无异议,但要求给与5000元的回扣,可是我公司没有此规定,而且被告也没有因给他回扣的凭证,因此无法给回扣。因此被告借此为理由不予给付货款。这使我不得不找中国小商品城工商分局投诉。在小商品城工商分局二十三监管区的办公室里,被告方对8000元货款予以认可,但要5000元的回扣,后经工商所于所长调解被告同意给付剩余货款50%计4000元(其中扣除还有一些退货150元)还有3850元,被告当时同意给的,但到下午履行的时候,又反悔了。这些情况有小商品城工商分局二十三监管区的所长出具的调解情况说明为证。但经义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只判被告给付货款4300元,理由是这是被告承认的数额。而我公司诉求的8000元货款,以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情况说明我能否作为证据呢?

其他 2008-06-27 11: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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