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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某、李某为演员,两人合作创作、表演了一批脍炙人口的喜剧小品,其中有5个小品在某电视台节日晚会上演出。被告凯歌音像出版未经程李二人允许,擅自把前述5个小品制成录象带、VCD盘公开销售。程李经交涉无果,将凯歌音像出版社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制作、发行、销售涉案录象制品,并登报赔礼道歉。在诉讼中,被告辩称:他们出版发行的小品录象带、VCD盘取材于某电视台晚会节目的录象。而晚会是电视台投资、组织、拍摄的电视节目,5个小品均属电视节目,其著作权属于某电视台。程、李二人作为表演者,不享有著作权,只享有署名权。因此两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其他 2014-01-08 20: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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