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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H公司于1990年委托他人设计了红蜻蜓图形的标识,并在支付了设计费和版权费后取得了该图形的版权。1995年5月又在德国中请注册了该图形和文字的商标权。1997年H公司的“红蜻蜓”商标在中国注册,核定使用的范围为动物药品和饲料。1998年H公司发现中国某禽类保健品中心在相关产品使用“红蜻蜓”标志,遂向法院起诉。状告禽类保健中心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被告辩称:自己并未使用“红蜻蜓”商标销售产品,只在商品宣传材料和广告中使用“红蜻蜓”形象及文字。并认为只是一种泛泛的宣传活动,并非对商标的使用。

其他 2008-06-27 22: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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