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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于XXXX年X月XX日上午9:00时许,在单位一外包车间新安装的锅炉上经锅炉厂工程师傅的现场指导,进行添加化学溶剂操作时,发生暴沸,致使XXX头脸、颈、背部受到化学烧伤。医治后,经伤残鉴定为,右眼伤残九级,颈背部皮肤十级的终身残疾。 请问:1、该案能否向锅炉厂请求人生损害赔偿? 2、能否就二个不同部位、不同级别的伤残分别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

诉讼 2008-06-28 07: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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