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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是怎样的?我想知道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是无效的?这些无效的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其他 2018-12-22 22: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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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问题:   《劳动法》第18条第1款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也有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在认定无效劳动合同方面,《劳动合同法》对 《劳动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确立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个种类,其中第一类是因为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中有一方或双方并非出自自己的真实意思而签订的;第二类则例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合同期内,劳动者不能结婚、生孩子,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等,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第三类则属于补遗性的规定。凡属于该三类的,均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18条第2款规定: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27条也有类似规定: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缺少有效要件,导致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无效是与劳动合同有效相对而言的概念,劳动合同依法成立,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无效劳动合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责任者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无效制度,主要是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利用劳动者求职时的弱势地位进行欺诈或作出显失公平的约定。
  • 劳动合同的形式,是劳动合同内容赖以确定和存在的方式,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具体表现。《条例》第三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劳动合同具有严肃性,它是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依据,它把劳动合同内容条文化,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有据可查,能更有效地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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