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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您所在地的看守所在保障律师会见权方面有哪些新的做法与举措? 2.律师会见在押人时,除法律规定的“三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外,看守所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 3.律师会见时是否要求必须两人或者一人? 4.律师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是否在四十八小时之内会见到在押人?如果有,原因是什么? 5.律师要求会见时,看守所是否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 6.办案机关是否干涉会见?如何干涉? 7.案卷的复制方式、收费存在什么问题? 8.律师阅卷的范围是否受限制?

行政诉讼 2013-09-12 08: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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