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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解放前结婚,A在嘉兴有一祖传房产,AB有一子一女。文革中AB离婚。74年A与C再婚(此时A的工作单位在福建,C的工作单位在嘉兴),c带来一子二女,其中一女尚需A抚养。84年前后嘉兴中山路拓建,老房拆迁,按照当地政策,A需挂靠女方单位安排住房做为补偿。房产证上的名字是A。A于3年前去世。问题一此房是不是A的婚前财产?有说C与A结婚30年了,应视为共有财产,对吗?问题二AB的子女有继承权,C的子女是否都有继承权抑或只有当年未成年的那个女儿有继承权?

其他 2013-09-17 08: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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