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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办教师,2012年7月7日与公办学校订立聘用合同,我以为是劳动合同,到2013年7月5日(一年内)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合同争议仲裁申请”,8月16日开庭审理,8月22日裁定:此案不是劳动争议,是人事争议,人事争议时效是60天,已超过时效,驳回请求。我于8月29日向仲裁委提出“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不受理,理由:已超过时效。此处如果适用时效中断则没超过时效。

其他 2013-08-31 21: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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