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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上班期间外出购办公用品途中因车祸死亡,无证无照,劳动局认定不属工伤,我申请行政复议,判劳动局重新作出认定,劳动局作出认定为工伤的认定,我开始申报接受抚恤金待遇资格审批的资料,尚未申报完,劳动局又发我一通知,说撤销第二次的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中止认定;后又出第三稿认定书,认定不属于工伤,理由是省里案例分析会的统一处理意见。请问撤销的通知及最后一次的认定是否有法律效力?我若提起行政诉讼,应该诉讼什么内容?是应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认定为工伤的认定书?还是申请法院撤销最后一次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书?

行政诉讼 2009-12-24 18: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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