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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文件精神,从事护士工作满20年以上,因工作需要,领导批准调离护士工作岗位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其他工作的,仍按提高10%工资标准执行。我就属于这种情况,单位取消了10%待遇。辽宁省人事厅解释说,文件已经废止了,我找不到废止文件。请帮解答,谢谢!

其他 2009-12-25 10: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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