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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10年6月我们公司与北京**签订核子秤订购合同,签完合同后就按照合同金额将货款打给北京**了,北京**也将增值税发票开过来了。 由于核子秤必须经过环保部门的审批合格证,环保部门不审批,北京不能发货。 我们公司(作为中间商)的客户审批一直没办下来,决定放弃使用核子秤。就与我们公司解除了合同。之后,我们也想与北京**解除合同,但北京**称设备已经做好,不能解除。希望我们转卖给其他客户,但核子秤产品的审批越来越难,至今我们没有找到需要购买该产品的买家。 现在我们想跟北京协商让他们扣除一定费用后退钱给我们,但北京方面不同意,而且说目前核子秤已涨价,原来的价格只能购买一台,我想请问,如果是起诉的话,我们是否可以追回部分款项? 当初合同注明:合同有效期为一年。目前早就过了有效期,这会不会影响我们的起诉结果。

其他 2013-09-09 10: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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