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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母去世留下二层楼房和平房{4间 ]各一处。子女四人达成以下协议:楼房归有神经病的小舅子所有。平房归兄妹4人共同所有。平房折价12万元,姐妹给兄弟各三万元平房归姐妹共同所有且公证处公证办理了房产证。姐妹各占一半。现城中村改造占用平房土地,妹妹户口在房屋归属地,姐姐户口不在。问:如果政府以房屋形式补偿所补偿的房屋是否属于姐妹共同所有?还是户口有归属地的多分?

其他 2009-12-28 19: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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